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國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鄭寶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編號│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100年11月16日│200,000元│SY0000000│├──┼──────────┼─────────┼────────┤│002│100年12月19日│250,000元│SY0000000│├──┼──────────┼─────────┼────────┤│003│100年12月22日│200,000元│LT0000000│├──┼──────────┼─────────┼────────┤│004│100年11月24日│200,000元│SY0000000│├──┼──────────┼─────────┼────────┤│005│101年1月5日│262,000元│S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