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748號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怡雯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違背上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已據某一請求權基礎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如其後復以同一請求權基礎再行聲請,為避免後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致同一案件於法院重複繫屬,法院即應駁回提出在後之支付命令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而債權人就上述管理費債權,前已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支付命令在案,而債務人於收受前揭支付命令後業已提出異議,現已移送本院民事庭改分訴訟案件審理中,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向法院更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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