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 彭致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 彭致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