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59號聲請人蔡劼峯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