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德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德美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受刑人吳德美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16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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