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園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凌震宇 上列聲請人與 伊忠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伊忠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公園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係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