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143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14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財訴字第○八九○○七四二一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為公法人機關,其機關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敍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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