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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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請人 簡敬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瑋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本票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中發票日110年4月30日與本票原本發票日不同)。
三、釋明請求本件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具狀更改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蔡瑋樺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