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20號聲請人 翁銘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宗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台端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所載不一致)
二、相對人方宗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