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六│甲○○││肆拾貳││├─┼───────────────┼──────────────┼────┼───┼────┼───┤│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甲○○││貳拾壹││├─┼───────────────┼──────────────┼────┼───┼────┼───┤│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七│甲○○││壹拾貳││├─┼───────────────┼──────────────┼────┼───┼────┼───┤│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八│甲○○││叁││├─┼───────────────┼──────────────┼────┼───┼────┼───┤│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三│甲○○││壹拾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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