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5號
、第478號、第830號、第953號、第16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韋翔選任辯護人陳如梅律師
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0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102年度偵字第21753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316號、103年度偵字第435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77號、103年度偵字第9780號、103年度偵字第96號、第161號)與移送併辦(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103年度偵字第2316號、第4359號、第4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韋翔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韋翔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因涉詐欺及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妨害自由、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多次詐欺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所犯有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執行羈押,經調閱本院刑事卷宗查閱無訛(本案係以103年度訴字第953號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曾韋翔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有本院上揭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曾韋翔前開犯行重大。又被告經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且為通緝到案,堪認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本院認被告曾韋翔前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4年6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潘曉玫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