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臣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長顏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60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