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2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蔡政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晉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影本。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564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三、相對人黃晉嘉、債務人 雙鈺菁 、 許心宥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柏菲訊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