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林朝家
林本源 林生財 林和忍
王林淑 蘇林松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 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