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707號聲請人 李靖琳 上列聲請人李靖琳因與相對人 唐惠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靖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查系爭4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請確認聲請狀所載「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是否誤載?倘是,請具狀釋明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併更正為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票號CH473035之票面金額為「478,522元」或「478,532元」?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併更正請求總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