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胞兄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9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胞妹即被告甲○○年甫十八歲,從無犯罪前科,亦未曾吸食毒品,且與聲請人自幼感情和睦,本性善良,或因涉世未深遭人利用,但應不敢以身試法、與他人共同販賣毒品,危害社會,被告是否有參與犯罪,尚待釐清,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名均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且無法以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