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2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7年4月24日死亡,開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7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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