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2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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