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徐友仁
被上訴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被上訴人  陳永生
       喻碧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偉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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