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林仕乾
被   告 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不足之第
一審新臺幣17,857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
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並於000年
0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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