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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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惟查,被告乙○○乃為自訴人甲○○之配偶(夫),業據自訴人供承在卷,且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說明,自訴人不得對被告提起自訴,故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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