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永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永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蘇永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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