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983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洢岑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曹OO之真正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且原告既係請求撤銷被告林洢岑與被告曹OO間就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自應予以全部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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