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7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焦雨涵 被上訴人即原告 焦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9,500元(即以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屋之
104年度課稅現值為依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孫嘉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