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佩如 被上訴人即原告家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簡佩如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家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