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78-NX-20080-2│1│210││││業股份有限公司)│││││├──┼───────────────┼───────┼───┼────┼───┤│002│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78-NX-26184-2│1│15││││業股份有限公司)│││││├──┼───────────────┼───────┼───┼────┼───┤│003│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79-NX-31137-6│1│19││││業股份有限公司)│││││├──┼───────────────┼───────┼───┼────┼───┤│004│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79-NX-43324-1│1│14││││業股份有限公司)│││││├──┼───────────────┼───────┼───┼────┼───┤│005│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80-NX-60422-3│1│25││││業股份有限公司)│││││├──┼───────────────┼───────┼───┼────┼───┤│006│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81-NX-78326-0│1│28││││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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