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許玉展 被告 蔡幸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著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977條、978條、979條之1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共新台幣四百二十六萬五千四百元,包括精神慰撫金、名譽損害賠償與營業損失等多項請求,並非單純因不動產涉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為台南市○○區○○村0000000號,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與本院通知調解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