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葉宗諺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葉宗諺之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通知未經合法通知葉宗諺,經郵務人員分別於民國108年7月10日、11日蓋收受人葉宗諺「不在」之印章)。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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