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群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逸 原告 錡寶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美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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