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劉維寧 被告 柯啓源 被告 詹淑媚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柯啓源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