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巫坤岳 被告 劉文生 被告 蔡佳宏
蔡阿財 林美卿 邱愷恩 張見文 邱惠貞 陳文穎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振彰
林庭甄 被告 陳宇浩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鄧淺景 上列被告劉文生、蔡佳宏、邱愷恩因毀棄損壞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135號、106年度簡字第796號、106年度簡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陳文穎、陳宇浩經起訴書認定為共犯,而被告蔡佳宏、邱愷恩、陳文穎、陳宇浩為犯罪行為時,均為未成年人,而被告蔡阿財、林美卿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均為被告蔡佳宏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張見文、邱惠貞、陳振彰、林庭甄、陳文彬、 陳鄧淺景 則分別為被告邱愷恩、陳文穎、陳宇浩之法定代理人,經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第
1項、第1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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