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星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紀慧玲
林聖凱
一、債務人紀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紀慧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聖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