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志仁 即上通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陽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蔡雲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蔡雲輝」是否為債務人?如是,請陳明對蔡雲輝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蔡雲輝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蔡雲輝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