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佩芸
謝旭海
一、債務人莊佩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佩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旭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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