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33號聲請人 李麗雅 住○○市○區○○路00號代理人 廖宜庭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楊宗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請求准與相對人離婚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淮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