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 朱芳儀 被告 許郁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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