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字第18號上訴人 李英義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被上訴人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聰偉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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