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 林金釵
邱姿瑜 邱忠威 邱渝真 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66萬0,462元(3,000萬元+666萬0,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2,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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