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濮傳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濮傳賢因犯過失傷害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濮傳賢因犯過失傷害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等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05.03.13│基隆地院│105.10.05│基隆地院│105.11.01││1│過失│5月││105年度││105年度││││傷害│││基交簡字││基交簡字│││││││第920號││第920號││├─┼──┼───┼─────┼────┼─────┼────┼─────┤││││105.02.18│高雄地院│105.12.30│高雄地院│106.02.08││2│過失│3月││105年度││105年度││││傷害│││交簡字第││交簡字第│││││││3167號││31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