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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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749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