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50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判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並應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3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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