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零捌佰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