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虎敏輝
5樓丙○○原名 楊志慧 丁○○原名 賴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