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被告 拓其 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梅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