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裕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裕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鄭裕仁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受刑人鄭裕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常業詐欺罪││││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3.10.8│97.10.23│93.4.6至93.4.16│├──────┼─────────┼─────────┼─────────┤│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4年偵字│臺中地檢97年速偵字│臺中地檢97年偵緝字││年度案號│3968、4290號│4551號│2142號│├─┬────┼─────────┼─────────┼─────────┤│最│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簡字98號│97年中交簡字2446號│99年訴緝字126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31│97.11.24│99.5.20│├─┼────┼─────────┼─────────┼─────────┤││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簡字98號│97年中交簡字2446號│99年訴緝字126號││判├────┼─────────┼─────────┼─────────┤│決│判決確定│98.2.5│97.12.22│99.6.21│││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執助字│臺中地檢99年執緝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706號│549號│8331號│└──────┴─────────┴─────────┴─────────┘◎受刑人鄭裕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1.3│││├──────┼─────────┼─────────┼─────────┤│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偵緝字││││年度案號│18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交上易字3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6.22│││├─┼────┼─────────┼─────────┼─────────┤││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交上易字39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6.22│││││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執字│││││3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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