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7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哲仁 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9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趙文魁 (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之再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許哲仁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前獲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107年度民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就本案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智財法院109年度民暫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原法院就本案訴訟准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再抗告程序。聲請人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