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詩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本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曾由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7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開判決其中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嗣又經最高法院先後2次撤銷發回,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二字第
218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罪,兼為衡酌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詩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6罪)│(共8罪)│├──────┼────────┼─────────┼─────────┤│犯罪日期│106.08.02│106.12.09至│①106.12.18(2次)││││106.12.14每日1次│②106.12.22││││,共6日。│③106.12.25│││││④106.12.29│││││⑤107.01.01│││││⑥107.01.05│││││⑦107.01.17│├──────┼────────┼─────────┼─────────┤│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7年度偵│苗栗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648號│字第750號等│字第750號等│├─┬────┼────────┼─────────┼─────────┤│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第699號│2120號│2120號││審├────┼────────┼─────────┼─────────┤││判決日期│106.12.29│108.02.21│108.02.21│├─┼────┼────────┼─────────┼─────────┤│確│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決││第699號│2120號│2120號││├────┼────────┼─────────┼─────────┤││判決確定│107.01.29│108.03.08│108.03.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執│苗栗地檢108年執字第3005號│││字第1575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6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6.12.19│106.12.21│││②107.01.0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750號等│75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2.21│108.02.2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3.08│108.03.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執字第3005號│└────────┴───────────────────────┘┌────────┬───────────┬───────────┐│編號│6│7│├────────┼───────────┼───────────┤│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共24罪)││├────────┼───────────┼───────────┤│犯罪日期│106.12.16至107.1.18│106.12.08│││逐日(扣除106.12.18、││││106.12.19、106.12.21││││、106.12.22、106.12.25││││、106.12.29、107.01.01││││、107.01.05、107.01.07││││、107.01.17等10日)共││││2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750號等│75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8││實│││號││審├──────┼───────────┼───────────┤││判決日期│108.02.21│109.09.3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08│109.1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3005號│36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