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徐明章
張楊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複代理人 江立偉 律師原告 張耿堃
張耿周 張燕玲 張瑛敏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被告 簡麗完 (即 簡振盛 之繼承人)
簡嘉玲 (即簡振盛之繼承人) 簡嘉華 (即簡振盛之繼承人) 簡清義 (即簡振盛之繼承人) 簡清興 (即簡振盛之繼承人) 王簡麗琴 (即簡振盛之繼承人) 陳簡梅 (即簡振盛之繼承人) 簡嘉明 (即簡振盛之繼承人) 簡振玉 簡振池 簡振土 賴 簡寶 林文露 (即 林簡茸 之繼承人) 林國輝 (即林簡茸之繼承人) 林國煌 (即林簡茸之繼承人) 林國淵 (林簡茸之繼承人) 簡緞 簡振芳林 簡秀勤 簡谷企 簡武雄 簡福龍 郭簡碧鶴 簡林翠貞 簡順通 簡素英 簡素惠 簡煌朋 簡煌賜 簡煌誌 簡煌品 鄭簡秀敏 簡銘田 蔡簡采玲 劉永信 劉承濬 劉素惠 郭素鈴 郭素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金枝 被告 郭素眞
呂慶庭 李麗鍆 呂浩平 呂忠彥 呂建置 呂淑芬 陳啟斌 (即 陳賴 秀容 之繼承人) 陳啟泰 (即 陳賴秀容 之繼承人) 陳月猜 (即陳賴秀容之繼承人) 陳雪珍 (即陳賴秀容之繼承人) 陳潣澕 (即陳賴秀容之繼承人) 陳耀周 陳宏敏 陳宏錦 陳哲良 曾緒文 曾榮川 楊陳杏 陳素香 陳絹 (即 陳簡甜 之繼承人) 陳秀勤 (即陳簡甜之繼承人) 陳秀霞 (陳簡甜之繼承人) 陳金松 (即陳簡甜之繼承人) 陳金昌 (即陳簡甜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日前陳報被告 曾清聰 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死亡,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憑,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命原告於十日內陳報曾清聰之繼承人,並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