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鉅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黄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