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上訴人 紀銀鎮
紀泳瑍
紀培增 紀宗成 紀宗和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紀長者特別代理人 尤亮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18,117元(本件依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價額如附表1所示,並按上訴人主張其為六大房之一,除以六),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譚鈺陵